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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省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民法总则》修改亮点

2017-05-05 15:12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十堰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十堰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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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刚刚结束的湖北省公务员考试中,《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已经悄然走进了考题中。这预示着《民法总则》虽然将在2017年10月1日以后才能正式的产生效力,但是在目前的各类考试中,已经具备了可考察性。为了更好应对即将到来的湖北省事业单位等相关考试,华图教育为各位考生总结《民法总则》几大修改亮点,帮助各位更好应对考试。

  1.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调整

  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的划分标准由原来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增加胎儿民事权利

  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现行《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关于胎儿的遗产份额也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没有明确胎儿有民事权利,但前提是胎儿出生时活体。

  3.监护制度

  (1)遗嘱监护

  总则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该规定可以很好的解决父母过世后,出现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争抢监护或者拒绝监护的情形。

  (2)成人监护

  总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3)撤销监护资格

  总则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总则同时规定,监护资格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4.民事权益的保护——死者、英雄烈士

  从《民法总则》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其最大程度的体现权利保护的思想,也强调对死者利益的保护,特别规定了对英雄烈士的民事权益的保护。总则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见义勇为

  总则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6.诉讼时效——3年

  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

  总则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首先,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是2年,而是3年。另外,关于未成年人造成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再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而是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例题】在《民法总则》实施后,下列情形不会发生的是( )

  A.在特定情况下,胎儿也有可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9岁的小明成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患重病的王某可以在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D.公民遭受的所有侵权纠纷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都将变成3年

  【答案】D

  【解析】新法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不能简单认定所有请求权诉讼时效都为三年。

    (编辑:十堰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