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9 09:05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2019年济宁市纪委市监委遴选(转任)公务员简章
为适应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济宁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济组发〔201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的实施意见》(济组发〔2019〕4号)及有关规定,济宁市纪委市监委遴选(转任)部分公务员。有关事项如下:
一、遴选(转任)职位和计划
遴选(转任)公务员16名,其中综合类9名、执纪执法类7名。其中,面向济宁市市直部门单位、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遴选(转任)6名,其中综合类4名、执纪执法类2名;面向县(市、区)遴选(转任)10名,其中综合类5名、执纪执法类5名。遴选(转任)后根据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市委巡察机构统筹安排工作岗位。
二、报名范围、对象
济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群机关和市、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或参照管理登记、在编在职、担任副科及以下职务、三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相当职级层次且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报名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党性观念强,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自律意识强、热爱纪检监察工作;
2.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9年10月31日);除选调生外,应符合在本机关(单位)工作的最低年限要求;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年龄不超过33周岁(1985年10月31日后出生);
5.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
6.具有相关岗位要求的条件:
报考综合类的应具有较好的理论功底和文字综合能力;
报考执纪执法类的应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一:①现在法院机关从事立案、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工作,在检察院机关从事侦监、民行、公诉、控申、司法会计工作,在公安局机关从事刑侦、经侦、技侦工作,在财政局机关从事预算、国库、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在审计局机关从事审计、法制审理工作,且具有在上述岗位连续2年以上工作经历;②现在上述机关工作且满2年以上,所学专业为法学、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③现在上述机关工作且满2年以上,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④现在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工作,且满2年以上;
7.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8.具有正常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转任):
1.未经组织审核同意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在济宁工作的省委、市委管理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以及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市委巡察机构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
四、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采取个人自愿并经组织审核同意,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9年10月21日9:00至10月24日16:00
查询时间:2019年10月21日9:00至10月25日16:00
报名网址:济宁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http://www.jnlzw.gov.cn)
报名步骤如下:
1.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址,点击“2019年济宁市纪委市监委遴选(转任)公务员报名入口”,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个人相关报考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底色为浅蓝色,JPG格式,尺寸120*160,像素大小20kb以下)。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类别,报名和参加考试须使用同一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录提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信息尚未初审通过的,在10月24日16:00前可以更改、补充报名信息,逾期不能更改、补充报名信息。
2.报考人员填报完毕后,打印自动生成的《2019年济宁市纪委市监委遴选(转任)公务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和《2019年济宁市纪委市监委遴选(转任)公务员报考诚信承诺书》(以下简称《报考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报名表》的表项中未能涵盖招录职位相应要求和报名条件的,应在“备注栏”中如实填写。
3.《报名表》需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县(市、区)报考人员的《报名表》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盖章。2019年10月25日12:00前,将审核盖章后的《报名表》(JPG格式,大小200K以下)上传至报名系统。凡只进行网上报名,未上传盖章《报名表》的,不予资格审查。报名资格一经初审通过,不能更改。
(二)资格初审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遴选(转任)工作全过程。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收到报考人员上报的《报名表》后,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通过报名系统反馈资格初审结果。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数与遴选(转任)计划的比例达不到5:1的,相应核减遴选(转任)计划。
(三)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报考人员于2019年10月21日9:00至10月25日16:00期间登录报名网址,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对要求补充信息的,应当及时完整地补充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可在2019年10月24日16:00前改报其他类别。
(四)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9年11月5日9:00至11月9日9:30期间登录报名网址,自行打印准考证(A4纸)。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和业务水平测试。
(一)笔试
笔试由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统一组织。重点测试报考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为100分,按40%计入总成绩。
笔试时间:2019年11月9日上午9:00-12:00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初步人选。进入面试人数与遴选(转任)计划的比例为3:1(如果出现笔试成绩相同的情况,成绩相同人员均进入面试),达不到3: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1.资格复审。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报名表》、《报考诚信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以相关工作经历报考的考生须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凡信息不实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有关材料的以及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出现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2.面试内容。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举止仪表、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素质,满分为100分,按30%计入总成绩。
3.面试形式。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由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统一组织。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
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业务水平测试
业务水平测试人选按照笔试、面试折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业务水平测试人数与遴选(转任)计划的比例为2:1(如果出现笔试、面试折合成绩相同的情况,成绩相同人员均进入业务水平测试),达不到2: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进入业务水平测试人选。
1.业务水平测试内容。主要测试报考人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和实践能力,满分为100分,按30%计入总成绩。
2.业务水平测试形式。业务水平测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由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统一组织。业务水平测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在本场业务水平测试结束后,统一向参加业务水平测试人员宣布。
业务水平测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业务水平测试后,按笔试、面试、业务水平测试成绩各占40%、30%、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面试、业务水平测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六、考察和体检
(一)考察
根据遴选(转任)人数和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1:1.5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面试、业务水平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确定后,由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负责考察。
考察发现干部档案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基本信息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视情节暂缓考察或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二)体检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负责。综合考察情况,按遴选(转任)数量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若出现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的情况,由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研究确定是否递补。如需递补,从考察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依次确定递补人选。体检结束后,报考人员放弃遴选(转任)的,要向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写出书面申请,取消其遴选(转任)资格。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示、试用和办理转任手续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根据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集体讨论确定拟遴选(转任)人员,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转任)的人员,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不转移人事工资关系。试用期满后,经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八、其他
对违反遴选(转任)纪律的报名人员,记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遴选(转任)资格、向工作单位通报、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本简章由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0537-2967764(市纪委市监委组织部)
考务咨询电话:
0537-2967983(市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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